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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则
添加时间:2016/5/26 13:07:41   浏览次数: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企业基层环境应急预案,是整个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线,是规范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公司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工作,提高我公司环境保护方面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08]87号,20086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

(11)《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1)

(12)《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 部门公告2003 2)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1号)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第113号)

1.2.2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资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建设公司环境风险评价导则》(HJ/T1692004)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7)《常用化学危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9)《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环境保护部  环办[2010]10

(10)《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苏环办〔200916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76号)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01-24

(13)《无锡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无锡市应急办2008-7-3

(14)《江阴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澄政办发〔200726号)

(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1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1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2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1.3 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易燃易爆化学品外泄、爆炸、燃烧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2)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露、扩散所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4)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1.3.2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公司实际情况,我公司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事故范围影响到周围环境(水环境、气环境),200米以内的;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事故范围影响全厂整个生产区域和办公区域的;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事故影响涉及到多个车间的;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事故影响一个车间以内的。


1.4 应急预案体系

该应急预案体系由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江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由总则、企业基本情况、环境风险源与环境风险评价、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和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与措施、后期处置、应急培训与演练、奖励与责任追究、保障措施、预案的评审、备案、发布和更新、预案的实施和生效时间和附件等十四个章节构成。该预案为总体应急预案,不单独制定各单项应急预案。同时,将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积极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遵循“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做好应急工作准备,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职责明确。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使公司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密切配合。针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坚持专兼结合,协调高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加强培训演练,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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