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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奖惩
添加时间:2016/5/26 13:37:34   浏览次数:

10.1 奖励

10.1.1奖励的条件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1.2奖励的内容

1)立功

2)嘉奖

3)根据成绩与贡献发放1000元至10000元的奖金

10.2 处罚

10.2.1处罚的条件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职责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10.2.1处罚的内容

1)警告

2)严重警告

3)开除

4)罚款1000元至10000

5)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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